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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信访案件焦点:沙市区法院将原件上擅自手写的担保条款认定为合法有效,是否明显错误?

2026-04-27作者:浏览: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6日,职业放贷人王善、王美父女持两份《借款合同》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份合同上被擅自添加了七处手写备注,内容凌乱,意图捏造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凤冠公司”)为其2080万元“莫须有”债权提供担保的事实。沙市区法院法官肖启舟在承办该案时,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原告王美的代理人童孔全(原荆州中院民一庭庭长,系王美姨父)察觉到不利,于2018年1月3日主动撤诉。

此后,王善又向荆州区法院起诉,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仍由沙市区法院管辖。沙市区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中院以(2019)鄂民终130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重审案号为(2021)鄂1002民初300号。

重审期间,承办法官李江杰未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相关刑事案件已启动),反而采信了原告伪造的证据,支持王美的诉讼请求,判决凤冠公司对518.8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目前,凤冠公司已被执行1500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执行程序仍在继续,加倍利息亦未停止计算。

省高院信访发现的关键问题

2026年4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曹家华接待了凤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启文及法务人员。经询问发现,沙市区法院在(2021)鄂1002民初300号判决中,对“擅自添加手写担保条款”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该判决认定:“关于被告凤冠公司提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其提供的证据(如4月13日合同金额为打印、后合同金额为手写违背常理,以及曹志明证言‘只拿了五份合同中最后一页交给季启文,什么话都没有说’等)不足以支撑其抗辩。凤冠公司祝方红在第一份合同上盖章,季启文在第二份合同中签字,在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更像是’符合按《公司法》要求完善担保的情形。”

然而,第二份《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后的尾部,系案外人曹志明擅自添加的备注:“依据2014年4月13日的《借款合同》第七、八、十条完善担保”。该备注处,凤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启文并未签字或按手印。

几点明显疑点

  1. 两份合同无法区分主从关系:第二份合同备注“依据2014年4月13日的《借款合同》第七、八、十条完善担保”,只能理解为第二份合同取代或引用了第一份合同,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担保法意义上的主从关系。更何况,2014年4月13日的《借款合同》是否与第一份合同为同一份合同,法官并未查清,也未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日期。

  2. 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王善串通案外人曹志明,在原合同原件上擅自手写添加文字,属于典型的伪造书证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该两份合同均系伪造,原告捏造担保事实,构成虚假诉讼。

法律警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层面,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不是博弈的工具,而是正义的准绳。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案例已对类似情形依法惩处。本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按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依法应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处理。当事人季启文翘首以待,坚信正义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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