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文件,湘司发(2018] 15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17]第138号令)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
(一)至少有一 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州行政
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划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出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案件、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安检和相关诉讼服务方面,享有与律师同等的待遇。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案件行政区划辖区的规定,强化队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依法诚信执业、尽职代理,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勤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中遇到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沟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