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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02-21作者:(2014)粤高法民二申浏览:285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伟明,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城路83号3楼之二。

委托代理人:范小东,湖南省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付金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建勋,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祥平街1号。

委托代理人:胡振国,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哲生,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塔头镇阔园村委三角丘8排1-1号。

委托代理人:吴伟生,男,汉族,1969年 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桂花园枫林二街832号。

再审申请人冯伟明因与被申请人梁建勋、吴哲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伟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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