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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称谓尴尬应引起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

2020-02-26作者:求实说法浏览:276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证书,仅在当地(地级市范围内,下同)或者仅为当地的当事人有偿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当时因为我国法律人才特别是律师奇缺,为满足百姓日益增多的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运而生,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给予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同等的代理人地位。同样是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同属一个法律服务体系,都是职业命运共同体,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除此外和律师基本相同。

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不是律师,当事人却普遍称其为律师。因执业的排异性、市场的竞争性等诸多因素,使得众多律师对于这一现象表示异议、反感,认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权使用;律师这个称谓。法律工作者也知道自己与;律师的差别的,知道只有执业律师才能使用;律师这一称谓,他们有义务纠正当事人对其称呼的错误,但如何纠正?让他们怎样正确的称呼自己呢?中国人的习惯称谓大多是两个字、三个字,比如李部长、刘经理、张检察官、王董事长等,而;法律工作者这五个字的称呼确实太长了,叫起来十分拗口、别扭,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司法行政部门也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合适的、符合国人习惯和中国国情的称谓。对当事人称呼自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好默认。

长期以来,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直没有一个规范、正确的称呼,且这种尴尬的状态一直持续。如果长此以往任由这样持续下去,默许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称谓去揽活,显然侵害了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这既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也将日益加深律师界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的矛盾,势必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为此,呼吁司法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重视,并尽快进行调研,尽快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给出一个规范、正确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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