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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2018-09-12来源:渝高法[2018] 177号浏览:282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司法局经会商我院后,下发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渝司发[2018]232号)文件,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辖区内。

请各级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时,以《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渝司发[2018] 232号)为依据,充分保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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