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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变迁与演进

2019-12-22作者:陈建国浏览:909

今年12月9日,司法部、全国律协在广州首次举办国际性、世界级盛会;世界律师大会,作为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最好的纪念。 

1979年12月9日恢复重建不久的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恢复律师、重建律师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处。至此中断20多年的中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曾经的;右派或散落于工矿企业;劳改的五十年代律师,或五十年代学过法律专业的人员,筚路褴褛,先后被组织;唤醒;召集,纷纷;归队,无怨无悔,栉风沐雨,重新出发。史称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元年。律师恢复时全国仅212人,经过40年发展律师人数达46万,这标志着我国已由;律师大国,向;律师强国迈进。

我执业36年,见证和亲历律师制度恢复发展,溯源中国律师惩戒制度创立和沿革过程,鉴往知来,不忘法治初心、牢记律师使命,永远在路上。

民国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

史料记载:民国时期的南京律师执行职务必须遵守如下义务:(1)必须加入首都(江宁)律师公会,并服从公会章程和决议;(2)非经释明有正当理由,不得辞法院所命之职务;(3)不得任意中止委任契约,对因其懈怠或疏忽致委托人受损害时,应当负赔偿责任;(4)不得兼任公务员、不得兼营商业、不得与司法人员等人为不正当往还酬应;(5)律师与办理案件之推事、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有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关系者、就其案件应自行回避。

惩戒程序:对于违背上述义务(惩戒事由)的律师,由首都律师公会提出申请,或由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以职权呈请首都律师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

惩戒种类:警告、申诫、2个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职务、除名,四种措施。

惩戒级别:惩戒机构分为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两级。首都律师惩戒委员会成员由首都高等法院院长担任委员长,院长指定该院庭长、推事为委员共同组成;复审委员会成员由最高法院及其指定的该院庭长、推事组成。

惩戒管辖:根据《首都律师惩戒委员会组织规程》,首都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首都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辖区内的律师惩戒案件。被惩戒律师或首都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对首都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首都律师惩戒委员会成员(1946年10月25日)

委员长:赵琛(首都高等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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