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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的通知

2018-09-11来源:闽司[2018] 224号文件浏览:5820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行政区划范围,其范围确定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市级行政区划内的区与区之间的案件可以跨区代理,县(市)与县(市)之间可以跨县(市)代理,区与县(市)之间不得跨区域代理,市级行政区划内的区、县(市)案件管辖范围按权限划分执行;三、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限。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案件行政区划范围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其依法尽责代理,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9月8日(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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