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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往正负面清单

2021-08-06作者:浏览:1026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往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往正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如下:正面清单1.承办法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自诉,应当场予以登记 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释明;对缺少相应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2.接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递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书、诉状、代理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后,承办法官、检察官应及时处理。3.法官、检察官应遵循合法、平等、尊重的原则,在诉讼活动 中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形象,言行举止文明,为律师、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提供便捷高效诉讼服务。4.法官、检察官应按照确定的时间组织、参加庭审或听证;如 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辩护人、代理人或案件相关人员。5.法官、检察官应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耐心认真听取代理 或辩护意见,切实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依法执业权利。6.在案件执行阶段,下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承办法官应 当听取执行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意见。7.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院、检察院现场递交材料 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案管大厅等公开场 所完成;线上提交或邮寄材料应当依照相关服务平台要求规范完成。8.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公务中尊重法官、检察 官,遵守诉讼规则和纪律规范,基于法律和证据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9.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司法礼 仪,保持良好形象,言行举止文明,代理案件应符合律师、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工作规范。10.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或 听证。1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 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 会安全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2.选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监督员,应当听 取检察院意见。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 当服从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义务。负面清单1.法官、检察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符合立案条件的起 诉、申请,不得随意提高立案、申请门槛,不得以实质审查为由拒绝 接受符合立案形式要件的立案、申请,不得为当事人介绍、推荐或建议更换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2.在庭审、听证过程中,法官、检察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打 断制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言。3.法官、检察官因办案需要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 出同行的,不得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安排 吃住行及支付或报销办案费用。4.法官、检察官不得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审判、 检察工作秘密或接受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律师、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不得打听审判、检察工作秘密,不得委托他人向承办法官、检察官说情。5.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安排或指派,法官、检察官 不得私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 律服务所举办的有偿讲课、论坛、学术交流、年会、周年庆、乔迁等活动。6.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 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行贿。7.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应落实总体国家安 全观要求,不得炒作案情,不得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发表 有违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言论,不得以发表公开信声援等方式制造 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8.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发表威胁法官、检察官或人身攻击等不当言论。9.法官、检察官不得接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请客送 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通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不得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伙从事营利性活动。10.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借参加法官、检察官及其 近亲属的婚丧嫁娶、乔迁等活动,以人情往来的名义输送不正当利益。1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承办案 件的司法人员私下接触。12.在日常生活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组织、邀 请法官、检察官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附则1.如法官、检察官存在负面清单行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相关法院、检察院反映;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负面清单行为,法官、检察官可 以直接或者通过法院、检察院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反映 情况,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工作意见。2.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律师事务所和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辅助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参照本清单规定管 理。3.审判机关督察部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 关律管部门、律协秘书处为日常工作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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