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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62号(政治法律类38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12-28作者:司法部政府网浏览:1187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司法部落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不足,满足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和城市。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6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万人。

2018年1月1日,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对于新时代坚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正确发展方向,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规定

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规定是本次规章修订的重要内容。考虑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准入条件上与律师有明显区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担任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是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交通肇事、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之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可能均不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区,但案件可能由该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类案件,会方便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因此,您提出的;应当扩大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地域,让权力遭受侵害的流动人员更为灵活的选择法律帮助的建议,已经在修订后的规章中予以明确。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适当调整。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对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适当调整,有利于各地从实际出发,更好地满足当地群众的基层法律服务需求。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区划调整频繁,有的市辖区范围很小,允许对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适当调整,有利于这些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根据上述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规定,既坚持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又体现了灵活性,为各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出适当调整提供了政策空间。今年4月,司法部在云南举办全国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培训班,对各地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两规章,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相关规定,作出明确指导。

  二、关于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调查取证权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可以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 法 部

  2018年6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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