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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学者姜明安:建议监察委“应”定期向人大作报告

2018-06-15作者:admin浏览:1194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中国反腐有着长期观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在草案一审后被征求意见。当时他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多项建议。

11月9日,姜明安接受南都专访,就监察法草案做出解读。在他看来,按照草案设计,监察委将具备相当高效的调查手段,反腐力度有望进一步增大;而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草案也对监察委的权力行使设计了多种监督,如人大监督、上级监察委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姜明安认为,监察委由人大选举产生、自应接受人大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限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还需要更进一步,监察委应像一府两院(注:政府、法院、检察院)一样,每年向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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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草案体现了;反腐力度的加大

目前对外公开的监察法草案,是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稿。在姜明安看来,整个草案增强了反腐败机构的职权,体现出反腐力度的加大。

此前,监察部门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序列,而草案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这就比过去国务院下设的监察部级别提高了。姜明安介绍说,这也就意味着,监察委也将像;一府两院一样,同样由全国人大产生、直接对人大负责。

而从赋予权限来看,此前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可采用12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姜明安关注到,除了以上12项措施之外,这次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委可采用;技术调查措施、发布通缉令和限制出境等三项手段,这一点也体现了反腐力度的加大。

据了解,鉴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大多在隐秘的情况下进行,难于找到直接证人和直接书证、物证,为重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在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这次监察法草案也做出了类似规定。草案明确,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就此,姜明安建议:应进一步在监察法中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遵循怎样的;严格的批准手续。

2建议明确规定;留置期间让律师介入

留置,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赋予监察委的一项新职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据监察法草案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草案还规定,在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姜明安关注到,从草案表述来看,留置期间是否能请律师介入,草案并未规定。

以前在办理行贿受贿类贪污腐败案件中,被调查官员也会跟纪委‘博弈’,对一些贪腐事实,徘徊在‘讲还是不讲’的边缘,律师介入过早,可能会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姜明安解释。

但他认为,监察法草案未提律师介入问题,并不能直接理解为;不能会见律师。

律师法、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需经批准会见外,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律师都可以会见。姜明安建议,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性质与羁押类似,建议考虑参考刑诉法,增加;一般案件留置期间律师可会见当事人,贿赂案件要经监察委批准后会见的规定。

姜明安认为,这次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但姜明安指出,这一规定过于抽象,执行起来可能会变样。他建议将;时间和时长具体化,如规定;时间不能在夜里12点以后;;时长一次讯问不能超过4小时。

3建议给予被监察对象更多救济权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开始,监察委应由谁监督的问题广受关注,草案就此规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上级监察委监督等五种监督方式。

草案规定的;人大监督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此外,草案还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履职行为规范做出相关规定。

但姜明安认为,一审稿草案中还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于监察委向人大作报告的时间和次数,草案并未规定。

姜明安建议,监察委应像;一府两院一样,每年定期向人大作报告,而不仅仅是由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此外,姜明安还认为,这次监察法草案对被监察对象的救济仅赋予了申诉权,其救济力度有所不够。

他建议,对于监察机关违法实施的某些监察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留置,如果最后确定被监察对象不构成犯罪,对之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留置措施是完全不必要的,应赋予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请示赔偿的权利。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其滥用相应监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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