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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执法理念彰显法律“温度”

2023-01-15作者:浏览:567

近日出台的《昆明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针对创新行政执法方式问题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在内的各种行政执法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再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因此,行政执法在彰显法律刚性权威的同时,也有必要区分违法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刚柔并济,促使社会公众自觉守法、主动守法,推动执法行为产生更好的效果和作用,向社会主动释放法律的温度。

从执法实践看,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行政管理规范具体而细密,短短几十个字的法条文本和复杂的现实环境之间,很多时候都会出现落差。机械套用法条,一味罚字当头,可能不仅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反而增加激化矛盾的诱因,造成执法效果和立法初衷偏离的尴尬。

维护法律的权威与释放法律的人性温度并不矛盾。在不僭越法律底线的原则下,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目的是给予“无心之失”“轻微之过”一定的改正机会,引导轻微违法者自觉引以为戒,做到“不在同一个问题上栽两次跟头”,在向公众展示法律威严的同时、让社会公众也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善意。这一执法理念创新探索,能够避免了相关行为主体动辄得咎,能够有力纠正了“为罚而罚”的错误执法导向,能够更好发挥法律指引、教育、规范的作用,能够积极推动违法人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从而更好地增进社会和谐,激发市场活力。这绝不是让“法律打了折扣”,而是对法治的精细化升级,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022年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由此可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是不讲法,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彰显法治精神。

需要说明的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公众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已经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审慎的态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扎紧执法权运用的制度栅栏,将“免罚行为”清单梳理好,将刚性前置条件设置好,将轻微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安排好,使整个制度既符合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群众呼声,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要切实加强相关监督反馈,着力避免部分违法者和执法者进行不正当勾连,以“人性化执法”为幌子逃避违法责任。

法治不是“罚治”,刚柔并济更符合法治国家的标准。随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全面推行,社会公众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从根本上说,这是对法律真谛的精准把握,不仅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法治发展环境,更能带给公众更丰富的法治获得感。

昆明日报评论员

责编:黄璐

编审:沙兰梅

【来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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