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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路边摆摊的注意,这些法律底线不能碰

2020-06-08作者:求实说法浏览:2449

2020年5月27日,陕西省下发通知,提出;在不影响人行通道、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城区临街店铺出店经营,允许大型商场适度占道促销,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流动商贩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占道经营。

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发展地摊经济,让地摊经济健康有序的法展,需要各生产经营者在法律的红线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泾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此也进行了释法。

一:制作、生产销售食品中食品质量问题

张王和李四明二人分别卖起了小吃和糯米鸡,二人为降低成本,使用地沟油进行烹制,并在调味品中加入了罂粟粉,以吸引回头客,获利颇丰。二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如果二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贩卖盗版书籍和光盘

小明卖起了成功学的盗版书籍,获利颇丰,小明触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对城管执法人员管理

老蔡在路边摆摊卖糕点,遇城管执法人员的检查,老蔡谩骂、阻挠、妨碍城管人员执法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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