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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

2018-08-31来源:渝司发[2018] 232号浏览:4985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基层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进行调整。

经商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调整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辖区内。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依法诚信执业,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区县司法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司法局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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