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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民营企业老板遭遇“套路贷”和“虚假诉讼”--借款1032万元,还了1150万元,还欠1500万元

2022-04-27作者:讨说法网浏览:4196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宫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借款1032万元还了1150万元还欠1500万元

原本只是做办理国土手续周转资金,2013年借款仅仅1032万元陆续了1150万元,竟然还欠1500万元。1032万元5年竟变成了2650万元。一个匪夷所思的遭遇,背后是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俗称“套路贷”)。

廖述勇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人,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办事处海滨北路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向记者讲述了遭遇“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经过。1032万元5年竟变成了2650万元

廖述勇告诉记者,恶梦就开始是2007年3月16日他酒驾被刑事拘留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认识了犯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刑一年的刘幸平。

刘幸平知道廖述勇在与深圳市仁鹏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土地建设。因合同纠纷,刘幸平就介绍了他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响林给廖述勇认识。张响林就要求廖述勇打这个土地开发纠纷的官司。张响林就介绍了其老乡,提“篮子”的刘建龙与廖述勇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用为1500万元,其先让廖述勇支付300万元,因他当时资金短缺,就让他先筹集100万元交给刘建龙,刘建龙收了他100万元后,带他去北京转了一圈,介绍了一些人给他见面,说是某某中央领导的秘书。

张响林却对廖述勇说,办理土地手续包给他办,费用由他想办法。张响林就帮廖述勇联系了刘幸平。

廖述勇称2013年8月5日刘幸平二话没说按张响林的意思以任梦佳账户转账出借300万元给他,张响林对他说:“我们和刘总放钱给别人都是5分的月利息,给你廖总就算35分吧”,这样,廖述勇第一次借了300 万元给刘建龙办理土地手续协调相关费用,每月按时付利息。

同年9月5日,刘幸平以任梦佳账户转账100万元到廖述勇账户,张响林打印好借条,叫廖述勇签字就行了。2014年12月30日,张响林又写好“借款确认书”对上述债务进行确定。把出借人变为刘幸平之子刘崇武,并虚增 40 万元的砍头利息,注明为现金支付。

2014年4月中旬,张响林找到廖述勇说,为尽快办好土地手续,把刘幸平的款项及时还清,给廖述勇出谋划策,让廖述勇把用房产抵押在隆回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还掉,讲2000-300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300万元划不来,帮廖述勇与刘幸平合作将廖述勇隆回县的房产拿去东莞抵押贷款出来共同放款赚钱,比老廖做工程资金回笼快多了。既可趁早还清刘幸平的借款,还可以赚钱尽快办好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2014年4月25日又在张响林的操控下,签订了出借人肖双林,借款人廖述勇、廖海飞、谭燕平(隆回房产是廖海飞的户名,谭燕平与廖海飞是夫妻,又是担保人)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1100万元(包括刘崇武的400万元)月利息为四分五,陆拾万零贰仟元的砍头利息预先扣除,在合同中写明是现金支付,写明通过银行转账壹仟零叁拾玖万捌仟元,并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

就这样张响林、刘幸平等人成功套取廖述勇的房产抵押后,就逼迫还利息,并讲抵押房子贷款的事办不了。

2014年12月30日,张响林又来找廖述勇讲要他先还刘幸平(刘崇武名义)的400万元,并要他在打印好的《借款确认书》上签名。

刘崇武、刘幸平在催廖述勇偿还借款过程中,不下二十余次的,每次派十余人围堵廖述勇的办公场,并强行开走了廖述勇的粤B108UV奥迪小车达一年之久。

月息5分的高利贷法院认定为合法的债务


廖述勇告诉记者,他偿还其208万元后,张响林又安排其他四名律师分别向常平法庭就上述借款起诉度述勇。起诉中,与常平法庭的法官演双簧,逼迫廖述勇首先就刘崇武的400万元进行调解(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廖述勇尚欠5193037.50元(即519万元),这些数字是廖述勇还款208万元(并对其中按张响林电话所指示的另一个“马仔”的账户上所还10万元不予认可)之后,按月息5分计算的,使高利贷变成了合法的债务。

刘崇武又申请法院执行,张响林又从中和解,为廖述勇起草了《执行和解协议》讲与刘崇武父子讲好了叫廖述勇把法院查封的坐落于深圳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办事处东渔村的小产权房出售,共偿还480万元结案(先还450万元,余下30万元一年内还,)。并说为了表示诚意,叫廖述勇先付100万元再签《和解协议》。

廖述勇按照张响林的意思,先行转账100万元到法院帐上,廖述勇找到买主后,与人协商卖房。他们先借款700万元给廖述勇,并叫买主向常平法庭转款350万元(共450万元),法庭的执行员朱耀明也说可以。2017年6月26日,廖述勇按照张响林律师起草的《执行和解协议》找刘崇武签字,刘崇武签字后,由廖述勇拍照传给朱耀明法官,朱法官说:“你们协商好,把款打到法院帐号上,申请人来领款结案就行了。”这样,第二天廖述勇就告诉买房的人,转款给常平法庭,在廖述勇等待朱法官解封房产时,朱法官说“款已转给申请人,在等申请人前来法院结案就解封。”然而,等待半个月后,朱法官告诉廖述勇说,申请人不同意结案,法院会继续拍卖房产,还差200多万元,并叫廖述勇继续与申请人刘总协商,看再付100多万行么,廖述勇就又找到张响林律师,张响林律师叫廖述勇不要急,他来协商做工作,可是后来张响林却对廖述勇说,这些借款1100万元,肖双林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是他张响林律师有300多万元与刘幸平等人共同筹集所放贷的,叫廖述勇一起将隆回的放贷抵押的款项一案一并了结才好协商。之后,常平法庭又在网上拍卖了廖述勇东渔村的小产权房一套。过了半年后才解封廖述勇的其余财产。

隆回的放贷抵押1100万元,张响林、刘幸平肢解成两案后,以肖双林名义放贷的700万元(实际预扣60.2万元利息),按4.5分月利息,催收人员误工损失月利息1.1分,及高额的违约金 120万元计算,讲廖述勇尚欠其二、三千万元,该案由常平法院委托隆回法院执行。张响林、刘幸平对法院说,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占有廖述勇所有的房产。

当地市民称,刘崇武、刘幸平、肖双林在东莞市常平镇专业从事“套路贷”高利贷活动,其手下“马仔”有十余人,个个都是佩戴粗条金链和身纹凶兽、嚣张跋扈的人员。他在常平法庭的诉讼案件就有约数十余多件,有衡阳户籍的刘慧借款50万元案、昆明市户籍的张李琼、张李仙借款60万元案,以及邵阳县户籍的陈立辉借款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套路贷”实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各种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案例中的被害人廖述勇就是遭遇了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涉嫌伪造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廖述勇称,2018年10月,张响林律师又在其设计好的廖述勇与刘崇武《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原件由刘崇武保存交常平法庭,后却拒不认可签字有协议书)上增添肖双林的名字,并增添肖双林一案电述勇和于利群,深圳市勇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偿清,再次向常平法庭提起诉讼,企图侵占于利群、深圳市勇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的房产。

于利群在应诉时已向常平法庭控告虚假诉讼,可是常平法庭却在刘幸平、张响林律师的幕后操控下,案件一拖再拖,没有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也没有审结。

采访中,记者看到了一真一假的二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这二份《执行和解协议书》都是刘幸平递交给法院的。通过对比发现,真实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原件,协议内容只有四条。甲方只有刘崇武一个人的签名。而复印件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上,协议内容有五条,甲方的签名多了肖双林并盖了手印。记者了解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的(2018)粤1973民初 19786号主案受理原告肖双林诉被告于利群、深圳市勇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民间借贷纠纷案在(2015)东三法常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进行了判决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肖双林,被告廖述勇、廖海飞、谭燕平:且该案的执行已移交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廖述勇称,原告肖双林于2018 年10月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伙同刘崇武、刘幸平、张响林编造 2017 年6月26日《执行和解书》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又就同一借款事实对报告人提起了诉讼。

廖述勇认为,该案是涉嫌“套路贷”的犯罪团伙的黑恶势力性质的案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个别人充当了其保护伞。使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裂变成十八、九个不同案号的案件(包含执行过程中的案号),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廖述勇请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发出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专家说法依法惩治“套路贷”和“虚假诉讼”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表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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