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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法律工作者助辛二喜讨说法

2018-10-15作者:讨说法网浏览:2677

  核心提示:2018年10月11日,山西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郝万里律师、公安局信访科杨国栋警官、江西省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肖晓平、讨说法网湖南省总部法律部主任范小东齐聚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为农民工辛二喜十四年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进行法律援助。
 

郝万里律师、杨国栋警官、肖晓平、讨说法网法律部主任范小东
(法律工作者助辛二喜讨说法)

  劳动关系已确认、解除时间有争议?

2018年10月11日上午9点30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辛二喜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辛二喜代理人认为东湖区劳动仲裁委确认辛二喜于2004年1月13日至2006年3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决定部分不服,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存在。

高卫东
被告人高卫东(左)

  十四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辛二喜代理人认为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2018年5月14日原告从湾里法院档案室调取的《伤残调解协议书》足以证明下列事实:

1、 原告与被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伤残调解协议书》中体现确认原告受伤为工伤的情况下,并评估了五级伤残及确定津贴、伤残补偿等合计金额为328800元的事实。

辛二喜
(二喜东湖法院维权)

3、至今为止根据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甲方在2006年3月底付清全部补助金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务关系,终止一切合同。事实上被告至今没有按协议书第一条;甲方一次性补给乙方所有津贴【协议书前述内容合计为328800元】导致原告部分保险费于2018年8月通过法院维权获得。据此,被告也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故双方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于被告没有依法支付津贴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故原、被告至今保留劳动关系。4、被告在仲裁中提供的(2016)赣0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及一万《收条》只能证明被告至今为止通过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了原告101213元假肢安装费及一万元赔偿金,无法证明至今已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原告辛二喜与被告南昌志东橡塑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被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8]第6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予以确认,不容置疑,但是该仲裁裁决书以双方2004年4月26日签订的《伤残调解协议书》约定原告已于2006年3月30日收到被告最后一笔补偿款为由,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03年1月13日至2006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理由是被告并未将协议确定的费用支付完毕。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持续到何时?虽然仲裁裁决书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9条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依原告证据,确认原告自2003年10月入职被告单位,从事止水带生产工作,但又以原告受伤的时间2004年1月13日作为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是严重失实的,因为原告并非受伤的那天才到被告公司上班。虽然原告起诉状请求确认双方自2004年1月1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确定为2003年10月2日,这一点是不可否定的。本案的关键之所在,就是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到何时,也就是,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从双方呈堂的证据,可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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